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六三一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賴勝斌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陸萬參仟貳佰零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佰參拾參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
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