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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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六九三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應受常備兵現役之臨時召集,於入營前逃亡,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事實甲○○原為常備兵,於民國八十五年現役在營期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並於執行中除役,嗣於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執行完畢,旋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收受應於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至高雄縣鳳山市海軍明德班回役之臨時召集,竟於入營前逃亡而未依規定報到。案經台南師管區司令部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否認有妨害兵役犯行,辯稱:「我的父親年紀大,忘了告訴我有臨時召集」云云。惟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告之父 鄭順天 於警訊時供稱:其於八十六年(起訴書誤載為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九日上午七時三十分許,在高雄縣鳳山市○○路○○○號五樓代收臨時召集令,已於同年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許交給被告,並交代被告一定要去應召,之後即未看見被告回來而行方不明等語屬實,且有高雄市團管區臨時召集令受領回證一紙附卷可憑。是被告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九條之入營前逃亡罪。又被告前於八十五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已於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曾犯罪,已如前述,竟不知警惕,再犯本罪,且行為後未坦承全部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依法宣告褫奪公權一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九條、第二十六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郭玫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許玉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九條:
應受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召集、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於入營前逃亡者,處有期徒刑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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