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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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四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八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武士刀壹支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執他字第四○二四號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乙案,業經本院八十八年度易緝字第一七六號判決不受理確定,查扣武士刀一支,因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於民國七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未經許可無故持有武士刀一支,被告因已於七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死亡,被告違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一案,業經本院於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此有本院八十八年度易緝字第一七六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武士刀一支確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公告之武士刀,復經高雄縣警察局鑑定無訛,此有該局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之函文在卷可參,是故上開扣押之武士刀確屬違禁物無誤,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施柏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秋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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