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四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九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第一級毒品海洛英(驗後含包裝重零點貳伍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叁點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移送被告 溫榮德 違反修正前肅清煙毒條例等一案,經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英(驗後含包裝重O.二五公克);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移送被告甲○○、 林國雲 、溫榮德涉竊盜等一案,經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三.五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三.五公克),為第二級毒品,而扣案之白粉(驗後含包裝重O.二五公克),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英,有該部八十七年五月十四日(00)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核上開扣案物均為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丁智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朝宗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