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0年度彰小字第325號
原 告 滙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訴訟代理人 沈民耀
被 告 吳長岳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彰小字第32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9月1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柒仟叁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陸
萬柒仟叁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19.92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邱月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書記官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