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補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補字第259號
原   告  陳永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燕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尚未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