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補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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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429號
原 告 古文祥
送達代收人 廖曾瓊慧
上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茂雄 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1,125元,應
繳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7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
○區○○路一段139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