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補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431號
原   告  徐寶蓮
上原告與被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203,2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一段139號)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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