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72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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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7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727號債權人 廖修河 債務人MONTEVEROSJOHNAPRILJAVELLANA( 爾李拉 )債務人SAMANIEGOARCHIECERTANA( 爾李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SAMANIEGOARCHIECERTANA(爾李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督促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
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點第4款亦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SAMANIEGOARCHIECERTAN
A(爾李恰)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所提出之PROMISSORYNOTE其上所載清償期為(西元)2017年1月7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該清償清償日屆至前之利息,自屬無據,不應准許。另查債權人未提出約定利率為百分之二十之釋明文件,故債權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超過法定利率部分,自屬無據,爰依前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亦駁回債權人該部分聲請。
三、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業於民國106年2月22日出境,有內政部移民署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對債務人MONTEVEROSJOHNAPRILJAVELLANA(爾李拉)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