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5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三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八五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如附件)所載。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公訴人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有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三五號刑事案卷可稽。公訴人又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就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連續犯)之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詹日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林碧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