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11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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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1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一五五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庭
法官姚銘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崔玉屏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