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三號
抗告人即被告乙○○原告甲○○右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0四四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所為裁定而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件刑事訴訟部分尚在上訴中,原告並無求償權,原裁定竟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裁定移送民事庭,特提出抗告,請求駁回原告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常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對於第一項裁定不得抗告。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茲被告就本院將原告所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之合議裁定提起抗告,依上開規定,乃係就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繼先
法官游文科法官呂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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