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9年度彰簡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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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彰簡字第320號
原 告
即聲請人 甲○○
被 告
即相對人 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暨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
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2
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異議之訴,由高等行政法院受理」
,則為行政訴訟法第307條前段所明定。
二、原告起訴意旨略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98年度綜所稅執字第
56761號至56763號行政執行事件,對原告強制執行,惟原告
民國92年、93年及95年度綜合所得稅在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
局提出復查訴願,公務機關未經查證,為此提出異議,請求
駁回原處分單位之裁定,並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規定,聲
請停止執行等語。依首揭說明,本件應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受理。玆原告向無受理訴訟權限之本院起訴暨聲請停止執行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
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