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小調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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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小調字第34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等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訴之聲明。
二、相對人乙○○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廣于霙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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