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139號
上 訴 人 張安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信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
審裁判費新臺幣31,942元,.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139號
上 訴 人 張安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信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
審裁判費新臺幣31,942元,.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