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83號原告 劉育荃 訴訟代理人 周紅桂 被告 劉鈞憲 訴訟代理人 楊世華 被告 劉芳純
劉江志 原住新竹縣. 劉芳芷 劉丙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遺產之繼承、分割、特留分或因遺贈或其他因死亡而生效力之行為涉訟者,得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 劉榮清 之住所地為「新竹縣○○鎮○○路○○巷○○號」,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條但書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書記官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