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15號原告 吳明智 訴訟代理人 陳麗文 律師
張衛航 律師被告 吳德松
吳文煌 (遷出國外,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吳文漢 吳文成 吳菊 陳美惠 吳靜江 吳芷穎 吳文鎮 吳月娥 被告 吳鍊翔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 律師
張百欣 律師複代理人 王紹安 律師被告 呂美珠
吳英釧 呂鳳仙 張永定 葉宗鴻 葉宗輝 葉素芬 (遷出國外,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張黃麗華 (即 張永俊 繼承人) 張欣如 (即張永俊繼承人) 張欣佳 (即張永俊繼承人) 張欣怡 (即張永俊繼承人) 張欣伶 (即張永俊繼承人) 吳寶桂 陳旭陽 (即陳 周寶珠 之繼承人) 陳世川 (即 陳周寶珠 之繼承人) 陳宏平 (即陳周寶珠之繼承人) 陳天舜 (即陳周寶珠之繼承人) 陳天一 (即陳周寶珠之繼承人) 楊秀滿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文煦 被告 楊秀枝
楊秀灼 吳永同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珮璇
游雅鈴 律師複代理人 邱俐馨 律師被告 黃鈺翔
黃建志 黃瑞緣 黃敏玲 宋韻平 宋昀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書記官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