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更一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更一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更一字第23號原告 吳明智 訴訟代理人 張衛航 律師
陳麗文 律師被告 吳德松
吳文煌 吳文漢 吳文成 吳菊美惠 吳靜江 吳芷穎 吳慧貞 (即 吳文鎮 之承受訴訟人) 吳慧美 (即吳文鎮之承受訴訟人) 吳慧娟 (即吳文鎮之承受訴訟人) 曾浚峰 (即吳文鎮之承受訴訟人) 吳修安 (即吳文鎮之承受訴訟人) 吳鴻輝 (即吳文鎮之承受訴訟人) 吳月娥 吳鍊 翔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 律師
張百欣 律師複代理人 郭明翰 律師被告 呂美珠
吳英釧 呂鳳仙 張永定 葉宗鴻 葉宗輝 葉素芬 張黃麗華 (即 張永俊 之繼承人) 張欣如 (即張永俊繼承人) 張欣佳 (即張永俊之繼承人) 張欣怡 (即張永俊繼承人) 張欣伶 (即張永俊之繼承人) 吳寶桂 陳旭陽 (即陳 周寶珠 之繼承人) 陳世川 (即 陳周寶珠 之繼承人) 陳宏平 (即陳周寶珠之繼承人) 陳天舜 (即陳周寶珠之繼承人) 陳天一 (即陳周寶珠之繼承人) 楊文煦 楊秀滿 楊秀枝 楊秀灼 吳永同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珮漩
馬靖敏 被告 黃鈺翔
黃建志 黃瑞緣 黃敏玲 宋韻平 宋昀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二應更正為附表二之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列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書記官郭德釧附表二之一:
┌──┬─────┬─────────┬─────────┬─────────┬──────────┐│││新北市○○區○○段│新北市○○區○○段│新北市○○區○○段│備註││││172地號土地│173號土地│414地號土地│││編號│共有人├─────────┼─────────┼─────────┼──────────┤│││應有部分│應有部分│應有部分│⒈編號23 吳鍊翔 於108│├──┼─────┼─────────┼─────────┼─────────┤年10月29日就系爭17││1│吳德松│1/10│1/12│1/10│2地號土地分別自編││││(於108年8月19日信│(於108年8月19日信│(於108年8月19日信│號4吳明智、編號7陳││││託登記予訴外人 呂國 │託登記予訴外人呂國│託登記予訴外人呂國│美惠受讓應有部分各││││輝)│輝)│輝)│1/20,故編號23吳鍊│├──┼─────┼─────────┼─────────┼─────────┤翔之應有部分共計1/││2│吳文煌│1/20│1/24│1/20│10。│├──┼─────┼─────────┼─────────┼─────────┤││3│吳文漢│1/20│1/24│1/20│⒉訴外人 洪茹 玉於108│├──┼─────┼─────────┼─────────┼─────────┤年10月25日就系爭17││4│吳明智(即│1/20│1/24│1/20│3地號土地分別自編│││原告)│(於108年10月29日│(於108年10月25日│(於108年10月25日│號4吳明智、編號7陳││││移轉登記予被告即編│移轉登記予訴外人洪│移轉登記予訴外人洪│美惠受讓應有部分各││││號23吳鍊翔)│茹玉)│茹玉)│1/24,故訴外人洪茹│││││││玉之應有部分共計1/│├──┼─────┼─────────┼─────────┼─────────┤12。││5│吳文成│2/15│無│無││├──┼─────┼─────────┼─────────┼─────────┤⒊訴外人 洪茹玉 於108││6│吳菊│2/15│無│4/30│年10月25日就系爭41│├──┼─────┼─────────┼─────────┼─────────┤4地號土地分別自編││7│ 陳美惠 │1/20│1/24│1/20│號4吳明智、編號7陳││││(於108年10月29日│(於108年10月25日│(於108年10月25日│美惠受讓應有部分各││││移轉登記予被告即編│移轉登記予訴外人洪│移轉登記予訴外人洪│1/20,故訴外人洪茹││││號23吳鍊翔)│茹玉)│茹玉)│玉之應有部分共計1/│││││││10。│├──┼─────┼─────────┼─────────┼─────────┤││8│吳靜江│2/45│1/9│4/30││├──┼─────┼─────────┼─────────┼─────────┤││9│吳芷穎│4/45│2/9│無││├──┼─────┼─────────┼─────────┼─────────┤││10│吳慧貞│無│無│ 公同 共有4/30││├──┼─────┼─────────┼─────────┤(編號10-15之共有│││11│吳慧美│無│無│人均為吳文鎮之繼承││├──┼─────┼─────────┼─────────┤人)│││12│吳慧娟│無│無│││├──┼─────┼─────────┼─────────┤│││13│吳修安│無│無│││├──┼─────┼─────────┼─────────┤│││14│吳鴻輝│無│無│││├──┼─────┼─────────┼─────────┤│││15│曾浚峰│無│無│││├──┼─────┼─────────┼─────────┼─────────┤││16│黃鈺翔│1/50│1/60│1/50││├──┼─────┼─────────┼─────────┼─────────┤││17│黃建志│1/50│1/60│1/50││├──┼─────┼─────────┼─────────┼─────────┤││18│黃瑞緣│1/50│1/60│1/50││├──┼─────┼─────────┼─────────┼─────────┤││19│黃敏玲│1/50│1/60│1/50││├──┼─────┼─────────┼─────────┼─────────┤││20│宋韻平│1/100│1/120│1/100││├──┼─────┼─────────┼─────────┼─────────┤││21│宋昀芮│1/100│1/120│1/100││├──┼─────┼─────────┼─────────┼─────────┤││22│吳月娥│公同共有3/15│公同共有1/3│公同共有6/30││├──┼─────┤(編號22-46之共有│(編號22-46之共有│(編號22-46之共有│││23│吳鍊翔│人均為 吳金山 之繼承│人均為吳金山之繼承│人均為吳金山之繼承││├──┼─────┤人)│人)│人)│││24│呂美珠│││││├──┼─────┤│││││25│吳英釧│││││├──┼─────┤│││││26│呂鳳仙│││││├──┼─────┤│││││27│張永定│││││├──┼─────┤│││││28│葉宗鴻│││││├──┼─────┤│││││29│葉宗輝│││││├──┼─────┤│││││30│葉素芬│││││├──┼─────┤│││││31│張黃麗華│││││├──┼─────┤│││││32│張欣如│││││├──┼─────┤│││││33│張欣佳│││││├──┼─────┤│││││34│張欣怡│││││├──┼─────┤│││││35│張欣伶│││││├──┼─────┤│││││36│吳寶桂│││││├──┼─────┤│││││37│陳旭陽│││││├──┼─────┤│││││38│陳世川│││││├──┼─────┤│││││39│陳宏平│││││├──┼─────┤│││││40│陳天舜│││││├──┼─────┤│││││41│陳天一│││││├──┼─────┤│││││42│楊文煦│││││├──┼─────┤│││││43│楊秀滿│││││├──┼─────┤│││││44│楊秀枝│││││├──┼─────┤│││││45│楊秀灼│││││├──┼─────┤│││││46│吳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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