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字第1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1329號上訴人 吳鍊翔 訴訟代理人 張百欣 律師
蕭萬龍 律師複代理人 林庭誼 律師上訴人 吳永同 訴訟代理人 吳珮漩 視同上訴人 吳德松
吳文煌 吳文漢 吳文成 吳菊 陳美惠 吳靜江 吳連成 (原名 吳芷穎 )
吳慧貞 即 吳文鎮 之承受訴訟人
吳慧美 即吳文鎮之承受訴訟人
吳慧娟 即吳文鎮之承受訴訟人
曾浚峰 即吳文鎮之承受訴訟人
吳修安 即吳文鎮之承受訴訟人
吳鴻輝 即吳文鎮之承受訴訟人
吳月娥 呂美珠
吳英釧
呂鳳仙 張永定 葉宗鴻 葉宗輝 葉素芬
張黃麗華 張欣如 張欣佳 張欣怡 張欣伶 吳寶桂 陳旭陽 陳世川
陳宏平 陳天舜 陳天一 楊文煦 楊秀滿 楊秀枝 楊秀灼 黃鈺翔 黃建志 黃瑞緣
黃敏玲 宋韻平 宋昀芮 被上訴人 吳明智 訴訟代理人 陳麗文 律師
張衞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2月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和憲
法官周珮琦法官周群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書記官秦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