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28號上訴人丙○即原告6號6樓被上訴人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1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而該項裁定業於98年9月22日合法送達上訴人,詎上訴人迄今猶未繳納,有該前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存卷可參,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書記官陳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