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09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0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094號聲請人祥慶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建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6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書記官鍾雯芳┌────────────────────────────────────────────┐│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09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聖睿實業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102年12月20日│367,500元│EA-0000000││││東台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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