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3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21號原告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代表人 黃惠真 被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代表人 鄭義 和訴訟代理人 蘇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台財訴字第0990015945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9年12月2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王德麟法官許武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書記官許騰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