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4號原告 陶靜怡 訴訟代理人 林靜文 律師被告網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金京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返還原告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陸拾元。
理由
一、按裁判費如有因法院曉示文字記載錯誤或其他類此情形而繳納者,得於繳費之日起5年內聲請返還,法院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訴訟,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20元,並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後,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4,260元(48520×1/2=24260)。然原告前依本院
100年度補字第896號裁定之記載,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8,520元,顯有溢繳24,260元之情事,爰按前開規定,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上開溢繳金額。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書記官張方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