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1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3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310號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即被告代表人 賴香伶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徐秉亞 即量子塔可店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3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分之1,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書記官林劭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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