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逾期罰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203號上訴人正因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重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空軍保修指揮部間請求給付逾期罰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30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71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表明上訴理由之上訴理由書正本及繕本。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又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444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亦有準用。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08年2月26日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到院,對於本院107年度北簡字第17128號判決提出上訴,惟未具體載明上訴理由暨相關事實及證據。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準用同法第444條之
1第5項規定,本院得駁回上訴人提出之新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楊承翰法官王唯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書記官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