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237號上訴人即被告明琨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溫朝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7年度建字第23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49,6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33,4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工程法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書記官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