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746號原告 李尚明 訴訟代理人 李旦 律師
江俊賢 律師被告 王文芳
王文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0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向原告承租原告所有、坐落於新北市○○區○○路○○○號B1之房屋,嗣後租約轉為不定期租賃,被告於承租期間破壞水管管線,致系爭房屋出現漏水狀況,且被告已積欠租金共7個月,原告爰依民法第450條、土地法第100條規定終止租賃契約,及依租約第14條、民法第455條、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房屋,並請求被告給付欠繳之租金及應給付之違約金,並依民法第432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13條第3項等規定,請求被告回復系爭房屋原狀及給付修復系爭房屋之費用等語。原告係就系爭房屋行使物上請求權,屬因不動產物權涉訟,依前揭說明,應專屬於系爭房屋所在地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一併請求被告給付租金、違約金、損害賠償,此係因不動產之其他情事而涉訟,亦得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合併管轄。從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書記官范煥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