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181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1817號原 告 謝孟秀 訴訟代理人 羅國斌 律師被 告 邱英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1月17日上午11時35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官林士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書記官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