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七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拾壹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 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夏一峯法官陳卿和
法官蔡美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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