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88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陸世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4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犯詐欺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之,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裁定意旨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可參)。經查,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4罪,雖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947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4月,受刑人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年抗字第785號裁定抗告駁回,復再抗告,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抗字1616號裁定駁回確定;附表編號6至8所示之9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71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附表編號11至13所示之34罪,經本院以112年度原金訴字第6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1月確定,然依前揭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且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在上開內、外部性界限範圍內,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予以裁定應執行之刑。
三、次按,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而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判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依法院前案紀錄表所載,雖已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然參照上揭最高法院裁判意旨,仍得由檢察官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扣除該部分已執行完畢之刑,並不影響本件應予定其應執行刑之結果。
四、再查,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分別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4、7、11、13之犯罪日期欄應分別更正為「110年11月21日」、「111年03月16日」、「111年03月25日至111年03月26日」、「111年03月05日至111年03月27日」、「111年03月27日」,附表編號11至13之宣告刑欄應執行有期徒刑部分應更正為「3年11月」,合先敘明。而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係得易科罰金;編號2至1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不得就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罪刑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已於114年5月19日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勾選「是」(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件不聲請易科罰金、不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服務及亦不撤回聲請)並於其上簽名,此有上開意願回覆表影本1份附卷可參(本院卷第15頁),是以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
五、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之罪,編號1所示之罪為交付其申辦之金融帳戶而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編號2至15所示之53罪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均係參與同一詐欺集團期間所犯,又其於該詐欺集團中擔任面交、提領車手、監控、收水之角色分工,因分別起訴,致遭分別判決,而其所為侵害被害人等之財產法益甚鉅,擾亂金融交易秩序,並造成嚴重社會問題,然衡其各該行為均集中於111年3、4月間犯之,犯罪行為目的、動機、態樣、手法均相同,各罪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如單純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然亦考量其於短短111年3、4月間即涉犯編號2至15所示之53罪,造成數十名被害人受害,受害金額非微,是綜合考量受刑人之行為次數,以及其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均惡性重大,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並斟酌其中數罪已曾受定應執行刑之恤刑利益等情,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至附表編號1所示依法得易科罰金之罪,與編號2至15所示依法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依照司法院釋字第679號、第144號、院字第2702號解釋意旨,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崔恩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旎娜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編號2、3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號2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最高法院112年台抗字第1616號)
犯罪日期
110年11月21日
111年3月28日
111年3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橋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6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416號等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416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橋頭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220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847號、第1856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847號、第1856號
判決日期
111年07月27日
111年10月19日
111年10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橋頭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220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847號、第1856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847號、第185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08月23日
111年11月22日
111年11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編號2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最高法院112年台抗字第1616號)
編號6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犯罪日期
111年03月16日
111年03月11日至
111年03月12日
111年03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248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2052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83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臺中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57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380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713號
判決日期
112年02月08日
112年04月11日
112年07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桃園地院
臺中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57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380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71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03月15日
112年05月18日
112年12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判4次
有期徒刑1年1月
判4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編號6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犯罪日期
111年03月25日至111年03月26日
111年03月25日
111年03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839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839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578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713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713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12號
判決日期
112年07月20日
112年07月20日
112年05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713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713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1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2月12日
112年12月12日
112年12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編號
10
11
12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判3次
有期徒刑1年1月
判30次
編號11至13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1月
犯罪日期
111年03月17日
111年03月05日至111年03月27日
111年03月05日至111年04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2858號等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266號等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266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039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66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66號
判決日期
113年02月22日
113年02月29日
113年02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039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66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6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04月02日
113年03月27日
113年03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編號
13
14
15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判3次
有期徒刑1年1月
編號11至13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1月
犯罪日期
111年03月27日
111年03月26日
111年03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266號等
新竹地檢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6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4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45號
判決日期
113年02月29日
114年02月27日
114年02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6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4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4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03月27日
114年04月02日
114年04月0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