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湯國旺 被告 王文強
宋雅惠 上列被告王文強、宋雅惠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2987號、第3011號(100年度簡字第1565號、第1566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湯國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信旗
法官俞秀美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津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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