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48號上訴人 周姿娟
周嫣貞 許 周仁人 周豫鎔 周和建 周世裕 周詹素卿 陳柳 上訴人 周業同
周業賢 被上訴人 劉宜祥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48號塗銷地上權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下:
㈠就上訴人周業同、周業賢上訴部分,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柒佰陸拾捌萬參仟伍佰壹拾陸元【計算式: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權利設定範圍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1,800×(80.43+
161.19)×1/1=7,683,51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壹萬伍仟陸佰玖拾陸元。
㈡就上訴人陳柳上訴部分,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貳佰貳拾壹萬
貳仟捌佰零參元【計算式: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權利設定範圍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1,800元×139.17平方公尺×1/2=2,212,80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肆仟肆佰陸拾柒元。
㈢就上訴人周姿娟、周嫣貞、 許周仁人 、周豫鎔、周和建、周
世裕、周詹素卿上訴部分,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各為參拾壹萬陸仟壹佰壹拾伍元【計算式: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權利設定範圍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1,800元×139.17平方公尺×1/14=316,11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參拾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書記官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