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2189號
原 告 劉宛羚
被 告 宇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土盛
被 告 加士達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明鑫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郭威廷
被 告 張凱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準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因被告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
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1日裁定命原
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日內補繳其差額,此裁定已於106年
8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原告逾期至今
尚未補繳,有本院高雄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
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則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書記官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