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107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107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 汪哲祥汪慧芯 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
本或影本,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9條第1
項後段所分別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代位分割遺產,本院於民國106年9
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一)
足資特定被告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二)起
訴狀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清冊。(三)
被繼承人 吳王色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該被繼承
人之遺產清冊。(四)按被告真實姓名住址補提出正確之起
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上開裁定業於同年月21日送達
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查。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其起
訴顯不合程式,自難認其訴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書記官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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