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019號
上 訴 人 謝綵慈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石俊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臺南簡易庭於民國106年10月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
  ,遵期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程
  式尚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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