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8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849號
原   告  魏孟緯
訴訟代理人  伍安泰 律師
被   告  魏冰清
       陳韋伶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書記官蘇冠杰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