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8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849號原 告 魏孟緯 訴訟代理人 伍安泰 律師被 告 魏冰清 陳韋伶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書記官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