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2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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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284號
原   告  李憲璋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
訴訟代理人  吳皆得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匯豐銀行南港分行等間確認契約存在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正被告香港商匯豐銀行南港分行
荷蘭銀行松山分公司匯豐南港分行(原中華商銀)、富邦銀
行雙和分行、聯邦銀行北投分行上海商業銀行仁愛分行、上海
銀行華江銀行、安泰銀行蘆洲分行玉山銀行中壢分行、第一銀
行大溪分行、第一銀行苗栗分行等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及其負
責人最新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款規定記
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書記官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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