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938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菊
訴訟代理人 顏紹宇
蔡孟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榮輝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34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