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93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937號
原   告  杜政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宜霖 即華鑫車業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95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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