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84號原告 鄭劉秀妹 被告 鄭金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000元【計算式:苗栗縣○○市○○○段○○○○○段000地號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700元×原告主張被告占用之面積300平方公尺=2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1,210元。
二、被告鄭金瑛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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