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61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國盛 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相對人張國盛之被繼承人之人別、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聲請調解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聲請調解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市○○段段○○○○號土地、958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書記官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