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小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7年度竹小字第44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李秀花 訴訟代理人 陳映蓁 被告 陳滿妹 即 林俊相 之繼承人被告 林慧珍 即林俊相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繼承林俊相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叁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95年2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林俊相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新竹簡易庭(新竹市○區○○路○○○號)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書記官陳筱筑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