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更一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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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更一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更一字第6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福寧 律師相對人坡心商業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乙○○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聰明 律師複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坡心商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董事長)已變更為聲請人甲○,依法由聲請人甲○承受訴訟等語(見聲請人甲○98年7月21日提出民事陳報狀)。
二、按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院認其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甲○亦為本案原告之一,參以公司法第213條規定意旨,本件由聲請人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書記官駱俊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