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親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親字第31號原告乙○○民國○○年法定代理人甲○○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運弘 律師複代理人 洪惠平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 律師複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8月25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百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聖儀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