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醫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醫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醫字第18號原告丙○○被告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丁○○共同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22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書記官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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