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0年度新小字第3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匯豐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訴訟代理人  李建昌
被   告  王幸子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新小字第37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0年3月22日上午9時2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
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蕙蘭
 書 記 官 葉東平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零捌佰柒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
捌仟柒佰肆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陸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葉東平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書記官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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