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補字第75號
原 告 曾繡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雯婷 等二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表明訴之聲明,茲據原告於理由肆、所記
載之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4,460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3,42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
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1段
24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