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勞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勞簡字第12號
原   告  陳嘉松
訴訟代理人  張麗雪 律師
被   告 漢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邦界
訴訟代理人  葉國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書記官江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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