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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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補字第78號
原   告  曾長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珊珊 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於訴狀
表明修復系爭3樓房屋天花板之油漆、水泥及酒櫃、重修同址4樓
屋內水管漏水並須開立保固期間證明等所需價額(如提出回復原
狀估價費用文件或其他價額證明文書),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1段248號)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吳建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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