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補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呂嘉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泰和 間回復原狀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
於聲請狀表明回復圍牆高度及外貌暨拆除系爭鋁窗、防盜鐵窗、
遮雨棚及排油煙管管所需價額(如提出回復原狀及拆除估價費用
文件或其他價額證明文書),使本院無法核定系爭標的價額。茲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
1段248號)查報系爭標的價額,並按系爭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游士霈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條文
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
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
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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